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浙政发[2004]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13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二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民政厅
1.公墓竣工验收《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2.公墓单位负责人培训和考试合格《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文化厅
3.文物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的考核合格《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
□工商局
4.新建或者扩改建民用爆炸器材工厂的筹建许可证《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公安厅
5.爆破员异地作业的临时爆破作业证《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6.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7.内河水域客运船舶治安许可证《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8.城镇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
浙江省城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档案局
9.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档案的审批《
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厅
10.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核同意《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