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或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