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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或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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