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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6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号)要求,省政府于2004年6月25日已废止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203个文件。在此基础上,我们对现行有关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第二批废止有行政许可项目的15个文件。凡废止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1.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1984〕44号)
  2.关于农村拖拉机的管理和经营运输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浙政〔1984〕63号)
  3.印发《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条例》的通知(浙政办〔1986〕7号)
  4.关于加强食、药用菌菌种生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办〔1987〕5号)
  5.关于认真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1987〕31号)
  6.关于鼓励乡镇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的补充通知(浙政〔1988〕34号)
  7.关于颁发《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8〕51号)
  8.关于完善我省乡镇企业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1991〕19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政发〔1992〕177号)
  10.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浙政〔1995〕14号)
  1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发〔1996〕70号)
  12.转发省安生委、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1号)
  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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