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外债管理,规范我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外债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外债风险,积极、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外债,维护自治区的对外信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外债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对外举借的、或者合法担保的、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由政府偿还的各类国外借款,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等)。
第三条 政府外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对外举借。政府外债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和自治区的财政信誉为基础。使用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的管理以贷款的资金、债务、财务为主线,做到债务责任清晰明确,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四条 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遵循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举借政府外债的规模应当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可支配的财力相适应。
第六条 举借政府外债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债务风险的措施。经各级政府批准的、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外债,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经各级财政部门担保的外债,应当明确还贷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制定自治区利用政府外债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