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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宣布失效(原因:因实施期限已过宣布失效)
浙江省政府令
(第17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吕祖善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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