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5.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7.对疫区内的人群进行人间禽流感的疫情监测。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和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纪录
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建立地(州、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交通通讯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各县(市)建立一个小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品、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按国家规定给予补贴,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规定的比例分担。自治区、地(州、市)、县(市)财政应设立疫情处置准备金和防疫物资储备金。
(三)技术保障
1.建立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疫情检测实验室,负责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初步诊断。未经自治区畜牧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
2.加强禽流感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疫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