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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当地县(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凡做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后,疫区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派出技术人员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并发布封锁令。
  3.县(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4.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全地(州、市)发出疫情通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
  5.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各级兽医人员分片包干,进行每周一次的巡回检查,并报告检查情况,如发现疫情,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并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三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疫区外沿向外延伸五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并消灭病原;
  4.对与死禽及其产品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人间禽流感监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根据需要,由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人员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3.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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