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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监测、疫情应急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资金的计划。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免疫、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资金。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运送应急控制工作人员及物资,保障与应急处理活动有关的车辆通行畅通,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
  5.卫生部门负责对高风险接触人群的禽流感监测、预防,对疑似患者及时进行隔离、留观和治疗。
  6.公安部门负责封锁疫区,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畜牧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保卫工作,并配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通过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7.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周围半径10公里范围内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8.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验、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及体温检测,严禁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出入境,对发现染病的人员和疑似病例,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9.军队和武警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应急反应
  凡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一)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启动自治区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该地(州、市)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3.疫情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地(州、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该地(州、市)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地(州、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督促疫情发生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3.当自治区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并按照地(州、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的要求和第六条的规定,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4.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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