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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我区畜牧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自治区畜牧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参照《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州、市、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12号)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畜牧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参照《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要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在排除新城疫、急性中毒的可能性而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上报至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派出专家,赴现场做出初步诊断。一经认定为疑似,立即按程序报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部。
  二、疫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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