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04]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我区各级人民政府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组织编制辖区城镇消防规划和规划实施办法,并组织计划、财政、建设(建委)、规划、供水、公安消防等部门具体实施;
(三)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各部门、行业系统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七)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和其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八)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