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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申请人是否经过某种法定程序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考核取得法定从业资格;
  3、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执业条件,如执业人数、执业场所、开业资产、章程等。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是否真实:
  1、申请人提供的实质性材料(学历文凭、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是否真实有效;
  2、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能从事法律服务业或法律职业的情形。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材料实质内容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当记录,并应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先由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业务职能机构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需要延期作出决定的,按法定延长期限,由业务职能机构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于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前置审查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完成审查,将前置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移送主办该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职能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同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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