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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2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司发[2004]26号)


各市、杨凌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正确顺利实施,切实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全面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便民利民,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决定、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主体、条件、程序、期限,依法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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