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2004年,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政府部门,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县(市、区)和乡镇机关要在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抓好规范上下功夫。所有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都要实行办事公开、院务公开、校务公开;在农村、牧区要很好地运用“民主日”等形式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村务公开。通过公开政务、厂务、事务、村务,增加透明度,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社会监督,化解各种矛盾,抵制不正之风,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党风政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
二、落实纠风工作任务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把纠风工作列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分级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政府领导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加强纠风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纠风办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2004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继续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参与配合;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由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药监局、工商局、经贸委参与配合;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负责,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水利厅、政府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新疆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继续由自治区纠风办、交通厅、公安厅牵头负责,自治区林业局、建设厅、畜牧厅参与配合。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与各地区、各部门签订纠风目标责任书,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要结合实际,把纠风工作纳入地区、部门行业业务管理和有关政策措施之中,制定纠风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到业务工作延伸到哪里,纠风工作就开展到哪里,并对纠风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自治区纠风办将制定考核标准,并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年底检查考核的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提出评定意见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纠风工作取得优秀的地区和厅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纠风工作不合格的地区和厅局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突出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不正之风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及时组织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纠正,对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严肃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的要求,2004年,各地州市政府纠风办和各厅局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将查处的典型不正之风案件予以通报。自治区纠风办将把查处不正之风案件情况,作为衡量考核各地州市和厅局行业落实纠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发生了严重不正之风问题而没有认真查处纠正的,或对自治区纠风办转办的群众举报的不正之风问题不能及时查处纠正的,该地区和厅局单位的纠风工作不能评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的地区、部门,纠风工作检查考核将按不合格处理,并且要追究主要领导的政纪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求真务实,加大明察暗访的力度,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在抓反面典型的同时,要重视总结和树立正面典型,宣传推广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中涌现出的廉洁勤政、执政为民、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通过先进典型影响和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