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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全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2004年全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全区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全区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4年3月2日)


  2004年,全区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纪委五次全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加强政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一、2004年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对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边境县等56个县市义务教育阶段的205万名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免交书本费和杂费的政策规定。2004年秋季开学时,在全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坚决纠正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过高、录取分数线过低和违规收费问题。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要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高等学校招生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以“点招”、招收特长生,以及将国家计划招生内指标转由二级学院(独立学院)招生等形式变相乱收费。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费决策听证、收费审批、收费公示、收费巡查督导、收费审计、校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纠风、计划、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坚决纠正挪用、截留、挤占、平调教育经费,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和强制订购教辅材料、报刊杂志,强行保险以及勤工俭学中以资代劳等加重群众负担的不正之风问题。要继续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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