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新政发[2004]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22个部门和2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161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业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61项)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61项)
一、建设厅(共10项)
1.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适用依据:《
建筑法》第
十三条
2.权限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适用依据:《
建筑法》第
十三条
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适用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
十四条
4.权限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适用依据:《
建筑法》第
十三条;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第
十八条;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令)第
七条
5.权限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适用依据: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号令)第
四条第二款
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
适用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第
三十六条
7.权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8号令)第五条、第九条
8.核发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
适用依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第379号令)第
三十二条
9.权限内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适用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
三十条
10.权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适用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
三十一条
二、公安厅(共1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