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省政府政务大厅
开展省级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6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在省政府政务大厅开展省级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在省政府政务大厅开展省级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实施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4年6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实施“阳光政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我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2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负责对进入省政府政务大厅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协调、服务和规范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在省政府政务大厅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其标书发售、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省政府政务大厅进行。
第五条 进入省政府政务大厅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招标公告、中标结果除在财政部或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发布外,还须在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程序和要求:
(一)凡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活动,经省财政厅批准并确定为公开招标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须到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