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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如期公开举行,确需变更的,听证机构应当事先公告并通知听证人、听证陈述人等有关人员。
  举行听证会时,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五条 听证会开始后,由工作人员宣布会场纪律,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和听证问题,以及听证人、听证陈述人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听证陈述人应当围绕听证问题,按照确定的顺序和时间发言,如实提供情况和信息,阐明所提意见的事实和依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没有结束的,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其发言时间。
  听证陈述人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听证陈述人发言偏离听证问题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提示,必要时可以终止其发言。
  第十七条 听证陈述人发言结束后,可以相互提问,进行辩论。
  第十八条 听证人对听证陈述人阐述的观点和依据有疑问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其询问。听证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问题向听证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听证机构也可以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征询旁听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报名但未被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听证机构反映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工作人员应当就听证会的全过程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员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由听证机构负责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基本观点和争论的主要问题;
  (三)旁听人员和社会其他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
  (四)听证机构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印送听证陈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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