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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已于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4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活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需要举行立法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立法听证是指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收集信息,为常务委员会立法决策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机构是指实施听证活动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听证人是指被听证机构邀请参加听证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听证陈述人是指听证机构确定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发表意见的公民或者法人代表。
  听证会由听证机构负责人主持;联合举行听证会的,其主持人由各听证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听证机构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下列情形举行听证会:
  (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
  (二)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较大的;
  (三)对不同利益群体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四)在审议中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具体听证问题由听证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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