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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七)》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七)》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56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七)

  1、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高于市物价、卫生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
  答: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自主定价、非自主定价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高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以下简称《统一收费标准》)、《北京医药价格信息》及“北京市医疗机构新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报批表”(市物价、卫生部门对个别医疗机构单独审批新项目收费的证明材料)等物价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该项目的全部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住院前留观”应如何理解?
  答:上述规定中“住院前留观”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连续留观并收治入院。其中,留观间断时间(含中途转诊)不超过24小时的,视同连续留观。
  3、《统一收费标准》中W0403000080“肾上腺恶性肿瘤直径>5cm”、W0403000086“肾上腺恶性肿瘤直径>10cm”等手术项目名称里的“直径”一词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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