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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越北部湾
渔业合作协定生效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
(琼府办[2004]48号)


海口市、三亚市、澄迈县、临高县、儋州市、昌江黎族自治县、东方市、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管理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公安边防总队、海南海事局:
  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以下称“渔业协定”)将于2004年6月30日前生效。根据农业部、外交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做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4]18号),为做好相关具体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抓好渔业协定生效后的渔业管理工作
  北部湾渔业协定是我国与周边国家划界后签署的第一个渔业协定。实施好渔业协定,关系到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政治、外交关系,关系到我沿湾渔民的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予以高度重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面加强对北部湾的涉外渔业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渔业涉外事件的发生,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稳定,保持北部湾渔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成立县市实施渔业协定领导小组
  各市、县政府要立即成立实施渔业协定领导小组,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渔业、财政、外事、公安边防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有关实施渔业协定的各项工作。
  三、切实做好渔业协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协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渔民能够多渠道了解渔业协定的主要内容,理解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是国际渔业管理的必然趋势,正确理解签署和执行渔业协定的意义,自觉遵守渔业协定。同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重点对象是进入渔业协定水域生产作业的渔船船长、基层渔业干部和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四、抓紧落实许可作业渔船指标分配及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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