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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琼府办[2004]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送我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妥善处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凡在本省内因生产安全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三)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个人;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一)一般事故的发生,由所属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所属市、县政府。
  所属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重大事故的发生,由处理事故单位、所属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发生事故单位(人)立即报告所属市、县政府。
  所属市、县政府在12小时内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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