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教育十年
(2004—2013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琼府[2004]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进一步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城乡协调发展,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农村教育十年(2004—2013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认真实施《规划》提出如下要求:
一、把学习宣传《规划》作为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各市县、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规划》进行精心部署,并与学习宣传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决定》结合起来,提出明确要求。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规划》,使广大干部群众领会掌握《规划》的精神实质,为实施《规划》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学好《规划》。通过学习,准确把握当前农村教育面临的形势,明确未来十年我省农村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深刻认识肩负的光荣使命,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县、各部门要从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抓紧制定贯彻《规划》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要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突出重点,重视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要认真抓好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监督和检查是落实《规划》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开展专项督导,将《规划》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把农村教育工作作为督查的重点,加大督查力度。在规划期内,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将《规划》实施情况报省政府,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地贯彻落实《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市县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是实施《规划》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要成立农村教育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规划》的实施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