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会展行业协会为会展行业社团组织,应积极做好以下工作:反映行业意见并与政府部门沟通和合作,研究会展业发展规划,统计和发布会展信息;推介深圳的重要会展;对评定深圳品牌会展、整顿会展市场秩序、规范会展业各类服务标准和收费提出意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制定会展行业经营规范,协调会展活动涉及的各个管理、服务环节,以及开展和推动会展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会展业发展
(一)加强会展场馆的规划和建设。
以深圳会展中心为龙头,在市中心区形成深圳会展中心、工业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专业场馆功能互补的场馆群。在深圳会展中心业务饱和前,全市严格控制会展场馆的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会展场馆。
(二)对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给予支持和保护。
重要会展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全国性社团组织、广东省政府名义在深圳举办的大型商业性会展;以深圳市政府名义举办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部门名义举办的与深圳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商业性会展。
品牌会展是指位列深圳会展规模前10名和在国内举办的同类会展位列前2名的商业性会展。
1.对重要会展首届启动及培育期,或因扩大规模(标准展位比上一届增加30%以上)不能达到收支平衡的,适当给予财政资助。
对品牌会展因受到外部激烈竞争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发生临时性困难,适当给予临时性财政资助。
具体资助办法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对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实行保护。凡与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在内容、名称、举办日期等方面相冲突的其它会展,政府投资的会展场馆不予安排场地。具体规则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三)将每年会展场馆的经营收入政府分成部分,作为场馆折旧和对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的补贴以及会展推广宣传资金。
(四)简化行政管理程序,降低会展经营成本。
1.本地会展根据相关规定接受市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应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和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会展,可由会展项目主办或承办机构委托展馆或展览行业协会代办。
除商品零售类的展览外,其它类型的展览免收工商市场管理费。
2.会展需在展馆红线范围内或超过展馆红线范围等进行广告宣传、更改交通设施的,应遵守市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针对会展广告宣传、交通设施临时更改等事项的专门规定,凡符合规定范围的事项,不再另行报批;超出规定范围的事项,允许会展主办或承办方委托展馆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3.参展运输车辆通过城市道路应遵守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的会展,其参展运输车辆需要通过限行规定的城市道路,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专门规则,允许展馆代办车辆通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