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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按项目分配的指导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协议工资合同签定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在协议工资合同中约定。协议工资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协议工资合同即自行终止。
  八、协议工资合同期内,如遇有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合同。
  九、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协议工资合同: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转移单位职务技术成果,泄露单位机密,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受聘人员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受聘工作的;
  4.聘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5.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十、聘用单位发生违反协议工资合同的,受聘人员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解除合同。
  十一、协议工资合同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要努力协商解决,也可由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十二、协议工资合同执行期间,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由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纳。
  十三、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协议工资的重要依据。
  十四、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协议工资进行指导和监督。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协议工资的组织实施,对协议工资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督促。
  十五、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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