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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按项目分配的指导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四、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7号)精神,现对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协议工资,是指对受聘于关键岗位的技术和管理骨干,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人才的市场价格,平等协商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并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的一种内部分配形式。
  二、协议工资合同是专门就受聘人员应获得的工资收入签定的专项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作为单位与本人签定的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事业单位应当将协议工资分配方案送主管部门以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预审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人员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公布关键岗位的应聘条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组织专家评估,择优聘任,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工资收入水平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协议工资合同。
  四、签定协议工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议工资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员、主管部门各一份。协议工资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协议工资合同期限;
  2.承担工作任务的名称及内容;
  3.工资收入水平与支付方式;
  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违约责任;
  6.协议工资合同终止条件及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7.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8.双方认为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的其它事项。
  五、协议工资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聘用合同期限。
  六、协议工资合同签定后,事业单位应当将协议工资合同及相关说明报送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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