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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2004)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所管辖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审计监督。
  2.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十、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
  1.第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航道进行装卸作业。
  2.删去第十三条。
  3.第十八条修改为:苏南运河在达到三级航道标准前,禁止超过500载重吨级的船舶进入苏南运河。
  4.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十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1.删去第八条。
  2.第十九条修改为: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时,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引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完成后,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持证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单位所持勘察设计证书副本上作违章记录,作为对其核定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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