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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2004)

  五、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
  1.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加工碘盐应当使用碘酸钾为碘剂,并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
  2.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碘盐的包装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样式、统一标识、统一印制。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申请领取碘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4.删去第四十四条。
  六、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1.第十条修改为: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删去第十七条。
  七、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1.第八条修改为: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液化气工程的省外、境外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
  2.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八、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
  1.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凡绘制有本省省界线的,用于重要公共场所张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意地图,送审单位应当在展示、播映、登载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
  2.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测绘成果不得非法复制、转让、转借。确需复制时,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九、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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