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已被: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