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出发制定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一司一案。对产品有市场、经营前景乐观、但受历史包袱困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采取剥离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或减免、债转股、资产置换等方式;对主业不突出的上市公司,要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重塑主业;对主业经营困难、自身难以改善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结合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剥离原有主业和不良资产,注入地方相关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优质资产,实现彻底转型;对主业瘫痪、资不抵债、退市风险突出的“ST”公司,争取通过与有实力的新公司进行股权置换等创新模式废旧立新,化解风险。
切实做好引导服务工作,为重组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有关市、县政府要积极为上市公司与重组方做好牵线搭桥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外资和国有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减免重组相关费用。要积极支持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报再融资。
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上市公司重组工作顺利进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前发生的潜亏挂帐、资产评估不实、政策性兼并困难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以及上市后因非经营性因素造成的呆坏帐,按责任主体分别负责的原则,按程序报批后核销;控股股东无力解决的,有关市、县政府应协调有效资源进行置换,或以股权转让收入作出补偿。剥离的劣势企业,通过关闭、破产、注销等形式退出市场。分流的员工补偿和公司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保管理费,由控股股东与重组方协商按政策规定妥善解决。积极争取中国证监会支持,进行上市公司以股抵债、定向回购股份试点,以市场化方式妥善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历史遗留问题。
(四)推进上市公司经营机制改革创新,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改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用人机制,依法保障其独立的用人权。积极培育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家市场,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自主择优选聘经营管理人员,加快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进程。
完善上市公司分配机制,全面建立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有效挂钩的年薪制。积极推行以鼓励长远经营为目标的“经营者有其股”计划。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薪酬中与业绩挂钩部分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认购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业绩保持持续增长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从增加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以认购本公司股票形式奖励给公司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对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进行认股期权计划试点。鼓励和支持业绩良好的竞争性行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实施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计划,股权转让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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