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改制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原始积累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省发展改革、科技、经贸、财税等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已完成辅导的拟上市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以先行办理,应缴土地出让金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分批一年内缴清。
(二)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培育一批龙头支柱企业。
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模式,迅速发展壮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优先享受技改贷款贴息。要推动由集团企业部分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方式实施集团资源战略性整合,实现集团整体上市;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资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同行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或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强强联合,不断拓展规模经济优势;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实现低成本扩张。
培育龙头支柱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要从我省上市公司中选择一批有较强辐射力和带动力的企业作为龙头,在挖潜改造资金安排、项目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支持他们进行主导产业资源整合,集中优质资源,充分发挥“榕树效应”,拉动我省电子信息、家用电器、石油化工、机械装备、电力交通、生化制药、新材料、食品、造纸、文化等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形成我省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群。
鼓励上市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产业,对投资国家、省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按规定给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出口退税等支持。上市公司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三)推进上市公司实质性重组,实现可持续发展。
制定重组战略规划,分类推进重组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上市公司重组战略规划,推进上市公司分类重组工作。有关市、县政府要指定负责部门切实做好风险隐患大和绩差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及早化解风险隐患,恢复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再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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