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防雷
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雷办发[2004]3号)
各市、县、自治县气象局,省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内设机构:
《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1日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以下简称防雷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资质(格)管理制度。防雷检测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格)管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防雷检测内容包括对建(构)筑物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闪络措施,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的检测。
第二章 资质等级
第五条 防雷检测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丙级防雷检测单位,其检测范围及项目包括本市县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七条 乙级防雷检测单位,其检测范围及项目包括对本市县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