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事故损坏物品,按照损坏程度和修复费用计算;
(七)对服务项目,按照当地市场的平均服务价格水平计算;
(八)对变卖或拍卖物品,结合市场情况,按适当比例变现或折价计算;
(九)属进口的涉案物品,当地市场无同类物品比照的,按购买凭证或当时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参照案发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卖出价计算;
(十)属文物、邮票、字画、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先由专业部门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和许可后,再参照当地专营单位销售价格按照“质价相符”的作价原则进行计算。
十二、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书面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二)价格鉴证范围和内容;
(三)价格鉴证依据;
(四)价格鉴证过程、方法和结论;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价格鉴证结论由价格鉴证机构加盖公章。
十三、委托方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申请原鉴证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申请省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对省级鉴证机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书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由其实施最终裁定。
十四、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和仲裁机构对需要拍卖的涉案物品,在拍卖前必须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估价。
十五、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涉案物品,不适用本规定。
十六、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七、价格鉴证机构按规定程序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涉案的土地、房地产、国有资产等价格鉴证结论,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给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不允许重复鉴证、重复收费,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八、未取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接受委托,变相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其鉴证结论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收取的鉴证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