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发布<海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涉案
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琼发改物价[2004]744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海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已经我厅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海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附件:
海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
为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涉案物品系指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及赃物、纠纷财物、走私物、抵债物、理赔物、抵税物、事故定损物以及涉案的国有资产、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等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服务项目。
三、本规定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案件当事人(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对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和执法、执纪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类物品进行的价格鉴证。
四、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是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授权,专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事业单位(即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
五、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本省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