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财政、监察、价格等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的举报案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调查核实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受理机关调查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调查结果通知举报人,同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上述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一次性奖励现金200元。
举报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万元的,财政部门可按查实后实际入库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奖励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重奖,奖金数额可适当增加。
第七条 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
对同一案件的数名举报有功人员,应视其贡献大小确定奖励数额,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或者贡献较大的举报人。
第八条 以下情况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财政、监察、价格等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被举报人的;
(三)不能提供证据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已经掌握证据,正在办理的案件;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时效的。
第九条 举报人对调查核实结果不服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财政、监察、价格等主管部门须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同级国库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