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举报违反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4]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举报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举报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规范征缴行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举报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加大打击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力度,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为举报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由省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举报人对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等单位及其个人的下列违规行为向同级财政、监察、价格等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主管部门经审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权受理的主管部门受理:
(一)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二)按已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
(三)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四)未按“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征缴;
(五)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政府非税收入;
(六)未按有关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不收、少收和自行减免非税收入;
(七)不按规定的级次缴交政府非税收入;
(八)使用省财政部门已明文规定作废的财政票据;
(九)不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含使用白条收费、使用自印或者到市场上购买的收据收费、只收费不开票等);
(十)伪造、印制和销售假财政票据;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上述违规行为,应向同级财政、监察、价格等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原始凭证。只收费不开票的,举报人须陈述事实经过并有见证人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