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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加快中部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4年加快中部地区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海南省加快中部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2004年加快中部地区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
(琼府办[2004]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加快中部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2004年加快我省中部地区发展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2004年加快中部地区发展实施计划

(海南省加快中部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5月29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中部地区发展的战略部署,帮助中部市、县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继续加快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中部地区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落实国家扶持政策。用好用足中央给予我省8个民族市、县比照享受国家西部政策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中部的政策扶持力度。2004年要帮助中部地区结合“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做好中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滚动建设规划。省属各部门要结合规划,帮助中部地区申报一批基础设施、生态建设、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争取国家更大的支持。
  (二)实行人才和智力对口支持。从2004年起,省直各单位和沿海市、县要与中部市、县互派1名科技人员和1名干部进行挂职交流,实施人才、信息共享工程。要逐步建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业人才定期到中部地区支援工作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中部地区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中部地区发展、创业。各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为中部地区提供智力服务和人才支持。认真做好今年我省争取国家西部大学生志愿者的申报和安排工作。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三集中”的扶贫工作新思路,集中不同来源的扶贫资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向中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2004年中央支持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农资金、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社会事业建设资金和中海油总公司捐赠我省的教育扶贫资金等要适当向中部市、县倾斜,加大对中部地区资金投入的力度。各部门安排给中部地区的建设资金比例要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2004年安排给中部地区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总额不应少于1.7亿元,比上年增长6%。其中2004年投入中部地区的国家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应分别不少于总额的65%、55%和35%。省财政部门要继续切块一定资金由中部市、县自主安排建设项目。
  (四)转变扶贫开发方式。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把中部开发和扶贫工作结合起来的要求,2004年各联手扶贫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中部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继续派出工作组下到中部地区帮扶乡镇,重点加大智力帮扶力度,强化扶贫工作责任制,提高扶贫成效。中部6市、县要进一步健全扶贫投入机制,加强资金管理,集中申报项目。从2004年起,所有扶贫资金的使用都要实行公示和报账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计划要求,制定2004年加快中部地区发展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加强宣传;中部市、县政府也要制定本市、县的工作计划,抓好落实工作,保证顺利完成2004年省委、省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省中部办要充实省政府中部地区网站内容,扩大中部地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招商项目的对外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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