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义务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予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第一阶段(2004年6月30日前)为自查阶段。各市要根据自治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本辖区内开展拉网式自查工作。6月20日前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自查工作;6月20至30日对自查不认真和在自查中发现问题比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补查。
(二)第二阶段(2004年7月至10月)为整改阶段。7月lO日前,各市要将本市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自查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分别派出督查组到各地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8月至10月,各市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整改,并提出标本兼治的解决措施,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使血液监督管理工作更加高效、安全。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抽查。
(三)第三阶段(2004年11月)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市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通报全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自治区成立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