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
4.严肃查处采供血机构不按规定进行身份识别、不按标准进行健康体检、输血前不按规定项目进行血液检验、不使用全区规定的检验试剂和一次性耗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5.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或在应急用血情况下不执行报告制度,以及输血前不按规定项目进行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6.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所使用的采输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7.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惩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8.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快采供血机构“WHO血站质量管理项目(QMP)”建设,建立健全全区血液质量管理体制。
(二)重点对象。全区采供血机构、二级以上医院、私营医院、边远乡镇卫生院和涉外医疗机构,区内血液制品生产厂家、采输血和输液器材生产经营企业。
(三)重点地区。曾经出现过非法采供血的地区,艾滋病疫情高发区。
三、工作措施
(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采供血机构采供血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查处采供血机构与违法组织他人卖血者串通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查处不使用《供血浆证》及伪造、涂改《供血浆证》等违法行为;查处采供血机构不按规定进行身份识别、不按标准进行健康体检、不按规定项目进行血液检验、不使用全区规定的检验试剂和一次性耗材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或在应急用血情况下不执行报告制度,以及输血前不按规定项目进行血液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输血、输液器材处理和销毁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区内采输血、输液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采供血、输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予以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公安机关牵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特别是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