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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
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法采供血液
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关于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6月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及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供血液和原料血浆行为,使全区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非法采供血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保证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质量,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途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I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内容。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2.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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