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监督辖区内药品流通;监督抽查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依法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监管中药材市场。
(七)依法监督管理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八)依法审查或审批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监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
(九)协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
(十)协助实施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认定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我区药品监督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产业发展的需要,以及统一履行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机构设置为:
(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和河池等14个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组建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6个以内。
(二)全区76个县、县级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分别组建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4个以内,编制较少的县、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内设机构要更精干些。城市辖区不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三)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机构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规格相同;其内设机构的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同级。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全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编制,在原有1019名的基础上,从预留的行政编制中增加下达135名,主要用于增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的力量。增加编制分配方案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按规定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下达。
全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维持现有的120名不变。
(二)领导职数。
1.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县、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设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