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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六)依法监督辖区内药品流通;监督抽查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依法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监管中药材市场。
  (七)依法监督管理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八)依法审查或审批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监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
  (九)协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
  (十)协助实施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认定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我区药品监督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产业发展的需要,以及统一履行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机构设置为:
  (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和河池等14个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组建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6个以内。
  (二)全区76个县、县级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分别组建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4个以内,编制较少的县、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内设机构要更精干些。城市辖区不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三)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机构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规格相同;其内设机构的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同级。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全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编制,在原有1019名的基础上,从预留的行政编制中增加下达135名,主要用于增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的力量。增加编制分配方案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按规定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下达。
  全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维持现有的120名不变。
  (二)领导职数。
  1.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县、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设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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