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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委会[2004]4号),在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基础上分别组建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保健品审核职责,增加保健品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的法定标准及企业标准。
  (四)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五)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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