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委会[2004]4号),在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基础上分别组建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保健品审核职责,增加保健品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的法定标准及企业标准。
(四)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五)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