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
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关于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
“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商务厅 2004年5月12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0号)和2004年4月8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为适应我国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和内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现就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的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江公司”)和新南桂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桂公司”)的管理模式提出如下方案:
一、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脱钩,取消两公司“窗口公司”的称谓。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不再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在港澳地区的企业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
二、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脱钩后,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为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和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的重点联络企业,接受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的领导,积极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交办的任务。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9月批准成立的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是桂江公司在内地的投资母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新南桂公司的全部出资划转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新南桂公司作为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者身份统一管理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