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监管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为便于自治区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自治区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一室、二室。自治区国资委纪委与自治区国资委监察室合署办公,接受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含党委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副厅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兼室主任)2名,纪委室副主任2名)。
自治区国资委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国资委与其所监管单位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所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自治区国资委与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关系。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单位改革改组方案,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态;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区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
(三)自治区国资委与自治区财政厅的关系。自治区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国资委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自治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