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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四)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订自治区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自治区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管理制度;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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