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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党委决定,成立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
  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2.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4.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5.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措施并实行监督。
  (二)原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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