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管理工作。
  1.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自治区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减负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配合,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全面清理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自治区设立的与应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直接相关的收费项目。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配合,争取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
  3.清理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又明显体现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将其转为服务性收费。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
  4.规范经营服务性、中介服务性收费行为。
  (1)重点清理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把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等行为。
  (2)监督、检查各种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上述中介组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进行的年检、年审、咨询、评估、资产核查等工作,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费。
  (3)监督、检查各类检验机构的收费行为。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不得向经营者收费。中介服务组织必须按规定的业务规程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严禁不服务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
  (4)对各部门所属的协会、学会、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凡属与部门行政管理职能挂钩,实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其相关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
  5.在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负责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成册,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布;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公布保留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目录。
  6.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在2004年年底前,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均应通过设立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价格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该项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监察厅配合,共同完成。
  (三)检查落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