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研究提出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建议;编制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年度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编制粮食、食糖、棉花、食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管理粮食、食糖、棉花、食油、化肥、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自治区储备,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储备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编制自治区储备设施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十七)价格综合处。
负责物价工作方面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财务、资产、安全及有关行政事务;负责物价信息、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价格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认证、鉴证工作;依法组织价格行政执法,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协助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十八)商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区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自治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区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参与垄断经营行业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提出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负责指导全区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监测和预测全区价格变化趋势;研究提出全区价格调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整总体方案;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研究价格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措施;草拟价格法规、规章和综合规范性文件;负责物价工作方面综合性的重大材料、重要报告的起草工作;提出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负责价格宣传、统计、信息和政策公布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区行业价格自律工作。
(十九)收费管理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区有关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拟定自治区有关收费政策,提出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目录意见和落实公告、公布管理目录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拟定和调整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依法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组织定期审核、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收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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