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外资金利用处。
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总规模、投向及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自治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防范外债风险对策建议;负责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拟定和发布自治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汇总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安排自治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审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及确认书的发放;参与全区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协调外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对外招商项目库建设;负责委机关外事工作。
(七)重大项目建设处。
研究提出年度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并归口管理;负责研究提出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新开工计划,组织自治区层面的重点项目新开工;协调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新开工和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参与全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立项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负责全区重大项目库的建设。承担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项目前期工作处。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方案,指导和协调全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组织协调工作。提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依法确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九)地区经济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研究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审核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归口管理绿色援助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
(十)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编制农林水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协调、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节约、环境整治及生态建设规划;衔接和平衡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负责提出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提出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拨款的农林水的建设项目计划;协调农林水和生态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研究提出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战略、规划,组织实施示范项目;负责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发展规划,提出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水利、林业、农业等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十一)工业经济发展处(稀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