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自治区物价局牌子及印章。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进行总量平衡和投资、价格管理,指导全区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自治区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责。
2.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研究全区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区经济体制改革。
(四)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对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管好基本建设投资,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方案,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