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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正行业
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5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6号)、自治区纪委第五次全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富民兴桂新跨越的中心任务,紧紧抓住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这一主题,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真抓实干,努力在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上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抓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1.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2004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加强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标准,在规定的择校收费限额之外,不准收取其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用。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保持收费标准基本稳定,不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培养费、扩招费、专科升本科费等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费用;严禁以改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加强进校书刊、学习用品等的管理,严禁任何地方和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强制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不得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
  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学校收费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学校代收费多退少补、期末核算、公布上墙的规定。对学校的收费收入,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坚决纠正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错误做法。建立完善教育收费的听证、公示、巡查督导、专项审计和乱收费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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